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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8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8297张家港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华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华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8297号原告:张家港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8楼805室。法定代表人:许培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超,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华锋。原告张家港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诉被告徐华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薛风琴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华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465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分别于2013年9月、2015年9月与张家港市湖滨国际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湖滨国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湖滨国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费。被告系湖滨国际小区业主,根据《湖滨国际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缴纳本年度物业费,现被告拖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徐华锋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告与张家港市湖滨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期限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及2015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的《湖滨国际物业服务合同》、《湖滨国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湖滨国际小区业主,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有约束力。原告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理应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按上述合同约定:小高层住宅2.35元/月/平方米、地下停车位360元/年停放费,根据被告住宅建筑面积164.11平方米、B区Q2058、Q1518两个地下车位计算物业服务费为5348元(取整),该计算并无不当。现原告放弃部分权利,要求被告承担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4652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华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华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6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华锋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薛风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