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353号
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77号、685号、687号3幢6-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25173873M。
法定代表人:潘咪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健,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住所慈溪市。
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杨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