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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6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东台市溱东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赵强、王增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溱东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赵强,王增凤,徐桂祥,罗志强,张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1民初6013号原告:东台市溱东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98169450750XY,住所地:东台市溱东镇罗青路南侧98号。法定代表人:沈忠林,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步琦,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强。被告:王增凤。被告:徐桂祥。被告:罗志强。被告:张元。原告东台市溱东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溱东互助社)与被告赵强、王增凤、徐桂祥、罗志强、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溱东互助社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步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强、王增凤、徐桂祥、罗志强、张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溱东互助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按照月利率8.868‰计算;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3.302‰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日,赵强、王增凤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月使用费率8.868‰,逾期加费50%,徐桂祥、罗志强、张元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按约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前所请。赵强、王增凤、徐桂祥、罗志强、张元均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书、借款凭证、银行支票存根。被告赵强、王增凤、徐桂祥、罗志强、张元均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赵强与王增凤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1日,赵强、王增凤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赵强、王增凤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月利率8.868‰,逾期加费50%,徐桂祥、罗志强、张元自愿为赵强、王增凤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当日,原告向赵强履行了10万元的出借义务。五被告均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签名,赵强在银行支票存根上签名。借款到期后,五被告均未还款。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溱东互助社与赵强、王增凤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赵强签名的银行支票存根予以证明,合法有效,赵强、王增凤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徐桂祥、罗志强、张元在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上的保证人一栏签名,自愿为赵强、王增凤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赵强、王增凤、徐桂祥、罗志强、张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带来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强、王增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东台市溱东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按照月利率8.868‰计算;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3.302‰计算);二、被告徐桂祥、罗志强、张元对本判决生效确定的被告赵强、王增凤的法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徐桂祥、罗志强、张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强、王增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赵强、王增凤、徐桂祥、罗志强、张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