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执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金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金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呐,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苏州金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门路33号。法定代表人余卫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金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知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苏州金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4000元;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苏州金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金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4630元,本案执行费用120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登记;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现已不在注册地营业,去向不明。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并确认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虎知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嵇建平审判员 孙榕宁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