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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丁涛与瑞昌市龙昌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涛,瑞昌市龙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1437号原告:丁涛,女,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干部,住瑞昌市。委托代理人:孙仁旺,系原告丈夫,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委托代理人:郝华,江西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昌市龙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武蛟乡大桥村(乡政府),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481589201592Q。法定代表人:王一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智,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涛诉被告瑞昌市龙昌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1元,减半收取761元,由被告瑞昌市龙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代理审判员 陈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仕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