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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执560号

颜顺焕、何启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颜顺焕,何启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3执560号申请执行人颜顺焕,男,195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何启章,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申请执行人颜顺焕与被执行人何启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桂0923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何启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131元。现查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所及有关单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依法穷尽法律措施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923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2016)桂0923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庆兰

审判员  李 海

审判员  许中兴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春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