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辖终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董剑文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剑文,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剑文,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法定代表人:柳振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芬、叶杰超,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剑文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民初1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董剑文上诉称,本案应由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移送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案件管辖。本案所涉土地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讼争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董剑文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周汉聪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 晨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