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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6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北京金宏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鑫富天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宏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鑫富天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龙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61221号原告北京金宏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西区9号楼2205室。法定代表人陈世野,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顺发,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鑫富天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36号7号楼102。第三人北京龙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金宏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富天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龙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金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