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伟烈与杨海伟、王瑾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烈,杨海伟,王瑾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3民初2122号原告:张伟烈,男,195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雪君,女,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系原告张伟烈妻子。被告:杨海伟,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王瑾,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张伟烈为与被告杨海伟、王瑾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玉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伟烈委托代理人林雪君、被告杨海伟、王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伟烈诉称,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以前多次漏水,多次找楼上业主杨海伟要求修理房子,避免漏水,未能引起他们重视。2016年2月24日,因603室住户使用洗衣机后水放在地面上,导致厨房、卫生间大面积漏水到楼下503室,造成503室橱柜发生霉变、变形。6月15日又因603室住户搞卫生,导致厨房、卫生间大面积漏水。6月18日在下水管修理过��中,因污水污染造成503室卫生间墙面瓷砖、地面砖、洗脸盆、抽水马桶等严重污染。为此,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杨海伟、王瑾赔偿橱柜、卫生间重装费用及林雪君误工费和这次诉讼的各项费用等共计5000元整。之后,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诉请为要求判令被告杨海伟、王瑾赔偿橱柜损失1200元、卫生间重装费用3300元、林雪君误工费500元。原告张伟烈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光盘1张、照片若干。被告杨海伟、王瑾辩称,一、原告在诉状中称“2016年2月24日因603室住户使用洗衣机后放水在地面上,导致厨房、卫生间大面积漏水到楼下503室,造成503室橱柜发生霉变、变形”,被告认为原告的说法无事实依据和证据证明,橱柜发生霉变、变形事实即使存在,引起的原因很多,32号楼建造年代久远,房屋年久失修,又因房屋结构北面���贯通式走廊,刮风下雨廊道内积水,墙面受雨水侵蚀,再加上墙体开裂渗水,这些客观原因的存在,每家每户厨房橱柜难免不受影响,高层住户尤为明显,除603之外,相邻602和604都有屋顶漏水和橱柜霉变,变形等情况,那么503室橱柜霉变、变形无法证明就是603室放水在地面上造成。2.原告在诉状中称“6月18日在下水管修理过程中,因污水污染造成503室卫生间墙面瓷砖、地面砖、洗脸盆、抽水马桶等严重污染”,对此,被告认为修理下水管道属实,造成严重污染言过其实,有这种痕迹并非是修理过程中造成的,503室平时在使用过程中,各种原因也会造成这种黄斑和黑斑;如果是污水污染也是503未及时维修管道而造成的,下水管道的漏点处于503室的卫生间上端,按理应由503室进行检查维修,对于这种属于公共的下水管道,原告是处于负责任的态度对其进行维修,相邻各方理应协助配合,如修理过程中造成一些污染也在所难免,而且这种污染不是顽固性的、永久性的,完全可以通过清理去除的,事后603租客也对其进行了清理和擦拭,被503以破坏瓷砖为由阻止。现提出要求603来赔偿是没有依据,没有道理的。3.原告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应予以驳回。原告笼统的指出5000元的损失,既没有损失的具体清单,也没有损失的价目表,误工损失更没有相关的依据。被告杨海伟、王瑾为证明反驳张伟烈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而向本院提供了照片若干。经审理查明,杨海伟、王瑾系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新街154弄32号603室房屋所有权人,目前该房屋已出租给他人居住。原告张伟烈居住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新街154弄32号503室。2016年2月24日,因603室租户使用洗衣机放水,导致503室卫生间、厨房出现漏水,但具���漏水原因不明。2016年6月15日,因603室清扫卫生,503室再次出现大面积漏水;6月18日,被告杨海伟、王瑾请维修工人对位于503室卫生间屋顶的粪便管道进行维修,之后,原告认可未再出现大面积漏水现象。因漏水问题,503室厨房橱柜出现霉变、卫生间地面瓷砖、洗脸盆、抽水马桶上附着大量黄色污渍,较难去除。原告张伟烈的房屋系2000年取得所有权证,原告张伟烈陈述房屋已装修约为7年左右。在审理中,原、被告均未要求对原告的损失进行鉴定,请求法院酌情确定损失。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因被告所有的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新街154弄32号603室房屋粪便管道产生漏水问题侵害了原告居住的房��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漏水造成的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鉴于在本案损害事实发生之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鉴定,同时考虑到鉴定成本问题,本院结合被告房屋漏水的位置、持续的时间、对原告生活的影响、家具受损害的程度、房屋房龄、装修年限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元。原告主张误工费500元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海伟、王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伟烈因房屋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元;二、驳回原告张伟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海伟、王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玉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