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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贾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张某某,赵某某,贾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3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3月27日生,现住黑山县常兴镇。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2年5月1日生,现住黑山县常兴镇。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黑山县常兴镇。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4年4月5日生,满族,现住黑山县常兴镇。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66年2月3日生,现住黑山县常兴镇。被执行人李某,女,1966年9月15日生,现住黑山县常兴镇。上列当事人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同张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贾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荣军

审判员  左荣新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