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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民初2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德阳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某炉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某炉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2194-1号申请人:德阳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被申请人:四川某某炉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申请人德阳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某某炉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5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担保函为德阳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某某炉管有限公司5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