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恢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金坑白云石方解石矿与庄河市曹隈石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金坑白云石方解石矿,庄河市曹隈石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8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金坑白云石方解石矿。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包堡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6831728—3负责人:班壮,系该矿矿长。被执行人:庄河市曹隈石矿。住所地:庄河市吴炉镇曹隈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7995897—8。负责人:XX,系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金坑白云石方解石矿与被执行人庄河市曹隈石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庄民初字第36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30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货款154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1601元,执行费2221元(未交)。本次执行程序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各股东股权,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