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王治民与曹建敏、马秀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民,曹建敏,马秀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787号申请执行人王治民,男,1957年9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建敏,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秀君,女,1975年1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治民申请执行曹建敏、马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22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执7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俊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