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倩阁与常强、辽源市爱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倩阁,常强,辽源市爱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刘倩阁,女,199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常强,男,1993年3月12日生,满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辽源市爱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爱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倩阁与被执行人常强、辽源市爱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5)龙民初字2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闫广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绍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