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执3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633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被执行人陆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陆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曾某某支付定金及违约金人民币10160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2016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人民币12560元已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杨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