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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汪正国与刘帮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正国,刘帮玉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952号原告:汪正国,男,汉族,1958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刘帮玉,男,汉族,1972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正国诉被告刘帮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汪正国诉被告刘帮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