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滨与国家电网鄄城县供电公司、刘金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滨,国家电网鄄城县供电公司,刘金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2865号原告:李滨,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住鄄城县。被告:国家电网鄄城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鄄三路与青年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刘振,总经理。被告:刘金山,男,住鄄城县。原告李滨与被告国家电网鄄城县供电公司、刘金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滨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牟尊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