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民终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彭双怀、陈桂德、株洲市远大矿业有限公司机动车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彭双怀,陈桂德,株洲市远大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终16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法定代表人:吴运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双怀,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德,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远大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法定代表人:刘伟瑞。上诉人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双怀、陈桂德、株洲市远大矿业有限公司机动车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湘0223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本院审查立案过程中,上诉人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案按原判决执行。审 判 长 刘艳辉代理审判员 李 萍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