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执1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刘冬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刘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路99号。负责人颜怡,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冬林,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冬林信用卡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商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刘冬林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透支本金99661.1元,利息21017.74元、滞纳金13905.85元。(利息及滞纳金暂算至2014年4月27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照《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当事人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32元,由刘冬林负担,直接支付中国银��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因刘冬林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138716.69元,执行费1981元。本院在执行中,根据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对其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登记;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刘冬林户籍地为江苏省新沂市棋盘镇白草村,本院委托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江苏省新沂市莱茵名郡19号楼1单元XXX室房产及车辆信息登记,本院已查封,但均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并确认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商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嵇建平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孙榕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