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4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阿尔罗萍诉李祥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尔罗萍,李祥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719号原告:阿尔罗萍,男,44岁。被告:李祥伯,又名李五,男,48岁。原告阿尔罗萍诉被告李祥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阿尔罗萍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尔罗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阿尔罗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海阿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