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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4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阿尔罗萍诉李祥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尔罗萍,李祥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719号原告:阿尔罗萍,男,44岁。被告:李祥伯,又名李五,男,48岁。原告阿尔罗萍诉被告李祥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阿尔罗萍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尔罗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阿尔罗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海阿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