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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宏喜与杨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喜,杨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1执46号申请执行人杨宏喜,男,195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常德市武陵区人,住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杨弘,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常德市安乡县人,住安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宏喜与被执行人杨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宏喜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弘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杨弘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毅审判员 王学斌审判员 邓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