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执恢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奎与被执行人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执恢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奎,男,生于1973年8月13日,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村四川中国酒城股份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62160025-8。法定代表人:沈华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村四川中国酒城股份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62160224-X。法定代表人:沈华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泰来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村四川中国酒城股份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20199730-2。法定代表人:沈华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孙奎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坐落于新津县花源镇张巷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被执行人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新津县花源镇张巷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汪小川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