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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赖崇潮与刘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崇潮,刘广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2409号原告:赖崇潮,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怡,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钦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征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钦州分所律师。被告:刘广龙,男,1988年6月3日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赖崇潮与被告刘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赖崇潮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崇潮撤诉。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计243.5元,由赖崇潮负担。审 判 长  黄志敏审 判 员  方 东人民陪审员  叶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彰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