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原告汉中华夏建材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华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华夏建材城实业有限公司,朱华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2511号原告:汉中华夏建材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舒家营三里店村。法定代表人:李清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该公司经理。被告:朱华文,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华夏建材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华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华夏建材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华夏建材城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华夏建材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汉中华夏建材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江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