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8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浩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浩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73-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松元路向西新围山工业区A座厂房第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9796390-3。法定代表人林灿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辉,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组织机构代码:25985558-5。法定代表人蔡建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273558.22元及违约金人民币68206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4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31956元,但被执行人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另案作出(2016)闽05民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日,指定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