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6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华东与王柱春、苏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东,王柱春,苏正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民初6060号原告:华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必成,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柱春。被告:苏正霞。原告华东与被告王柱春、苏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必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柱春、苏正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王柱春、苏正霞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双方原是邻居关系。2016年2月5日王柱春因为其老婆苏正霞购车急需资金立据向我借款10万元。当日,我与王柱春一起到汇通汽贸城交了购车订金2万元,购买的是雪佛兰科鲁兹,下午又转账了6.5万元给他,又从朋友处搓借了1.5万元现金给他,合计10万元。后由于无法联系上王柱春、苏正霞,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王柱春、苏正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5日,王柱春因购车需要向华东借款10万元。王柱春向华东出具两张借据,金额分别为2万元、8万元。借据分别载明,今日借华东贰万元整及今借到华东人民币捌万元整等内容。后因王柱春、苏正霞未能还款,华东诉至本院。另查明,王柱春与苏正霞于2011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华东提供的借据、银行转账截图、婚姻登记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1.华东与王柱春之间的自然人借款合同,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华东出借款项后,王柱春理应按约还款,拖欠不还,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责任。2.王柱春向华东借款发生于王柱春、苏正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未能举证证明借款时华东与王柱春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华东主张王柱春、苏正霞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6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柱春、苏正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东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6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柱春、苏正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 悬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