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树明与陕西伟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明,陕西伟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126号原告李树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伟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中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树明与被告陕西伟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李树明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44元,余款64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郗平宗人民陪审员 郭军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牛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