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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5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娟诉被告韩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韩红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534号原告:王娟,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太和县人,住太和县宫集镇。被告:韩红玲,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诉被告韩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撤回对被告韩红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向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