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曲智才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金水路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智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金水路支行
案由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1510号原告:曲智才。委托代理人:孙瑜,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公丕霞,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金水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牟晓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燕华,系被告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智才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金水路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金水路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金水路支行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智才撤回对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金水路支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61元,减半收取523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霞审 判 员 关 婕代理审判员 柳佳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洪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