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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6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邱喜元与林少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喜元,林少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6160号原告:邱喜元,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澧县。被告:林少彬,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英,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君,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喜元诉被告林少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被告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10时3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本院指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上述之规定,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邱喜元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邱喜元负担(原告已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