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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640号

刘广东与常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广东,常燕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刘广东。

被执行人:常燕。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中民四终字第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