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江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2刑初333号公诉机��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某,绰号:华仔、傻华,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一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3月2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6)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3日14时许,吸毒人员成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江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驾驶摩托车去到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闻莺三路北端的美宜佳商店门前,将200元人民币交给江某某。后被告人江某某去找一绰号叫“大麻成”的男子购买200元毒品,并要求将毒品分成两包,将其中数量较少的一包作为自己的利润,取得毒品后又从数量较大的一包毒品中分出少量用于自己吸食。当日15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回到美宜佳商店门前,将已分拆后的较大包毒品交给成某某,双方交易完成欲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江某某身上搜获两小包透明晶状物(分别净重0.28克、0.07克),在成某某处扣押一小包透明晶状物(净重0.51克)。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透明晶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nphetamine)成份。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予以贩卖,共重0.8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14时许,吸毒人员成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江某某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驾驶摩托车去到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闻莺三路北端的美宜佳商店门前,将200元人民币交给江某某。后被告人江某某去找一绰号叫“大麻成”的男子购买200元毒品,并要求将毒品分成两包,将其中数量较少的一包作为自己的利润,取得毒品后又从数量较大的一包毒品中分出少量用于自己吸食。当日15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回到美宜佳商店门前,将已分拆后的较大包毒品交给成某某,双方交易完成欲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江某某身上搜获两小包透明晶状物(分别净重0.28克、0.07克),在成某某处扣押一小包透明晶状物(净重0.51克)。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透明晶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nphetamine)成份。公安机关在现场还从被告人江某某处扣押人民币40元、手机1台。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成某某、梁邦耀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辨认笔录。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5、检验报告、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6、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指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行政处罚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予以贩卖,共重0.8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江某某所犯罪行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江某某贩卖毒品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江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告人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二、扣押的人民币40元是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手机1台、毒品甲基苯丙胺,依法予以没收,其中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嘉文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人民陪审员 严水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伍倩仪书 记 员 谢 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