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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终5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路奎勇与李雪松、王铁军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雪松,路奎勇,王铁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5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松,女,汉族,1969年10月15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奎勇,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刘兰林,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莹莹,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王铁军,男,汉族,1970年9月3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上诉人李雪松与被上诉人陆奎勇、原审被告王铁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雪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雪松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雪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李雪松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纪      俊      阁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