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依兰县三道岗镇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依兰县三道岗镇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法定代表人:吴志国,经理。被执行人:依兰县三道岗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本院在执行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依兰县三道岗镇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经调查,除被查封的房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查封的房屋评估、拍卖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房屋评估、拍卖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北松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贺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薪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