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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山东和普森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吴伟、赵昕、茌平县恒泰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和普森进出口有限公司,吴伟,赵昕,茌平县恒泰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86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和普森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被执行人:吴伟,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赵昕,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茌平县恒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山东和普森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吴伟、赵昕、茌平县恒泰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94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崔永涛审判员  周 民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晨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