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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成标、蒋高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标,蒋高锵,孙秀恩,王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赵成标,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费建强,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树森,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蒋高锵,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孙秀恩,女,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王晓勇,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成标与被执行人蒋高锵、孙秀恩、王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晓勇去向不明;被执行人蒋高锵、孙秀恩因刑事犯罪,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登记在被执行人蒋高锵名下位于奉化市班溪镇公棠村大园畈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该房产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6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蒋高锵尚欠申请执行人赵成标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赔偿律师费6000元,被执行人王晓勇、孙秀恩按连带保证方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82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224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