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晓兰与史路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兰,史路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9民初1730号原告:杨晓兰,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北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志明,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路明,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晓兰与被告史路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志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晓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史路明退还投资合同转让款2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8日,史路明与保定宇鑫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投资合同,史路明向该公司投资30000元,月收益率为1.5%。协议签订后,由于史路明急需用钱,托人找到杨晓兰,想将该投资合同转给杨晓兰并保证保定宇鑫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晓兰重新签订一份投资合同。2016年6月17日,杨晓兰向史路明支付了25000元现金作为投资合同转让款,史路明亲笔写下收到条。此后,杨晓兰多次找到史路明,要求其履行承诺,由保定宇鑫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晓兰重新签订投资合同,但至今无果,故诉至法院。史路明辩称,第一,史路明没有直接收到杨晓兰的转让款25000元。第二,史路明从来没有承诺过让杨晓兰和保定宇鑫投资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投资合同。第三,本案真实情况是宇鑫公司有新的规章制度,即老客户和老员工之前存款是月利率1.5分或1.6分,新发展的客户和员工月利率是1分,杨晓兰和第三人顾某都是宇鑫公司的员工。他们两个人非常熟悉和了解自己公司的财务制度和经营状况,而且有掌握信息的便利条件。杨晓兰受让史路明的债权是为了多赚取每月0.5分利率的差额。所以是其主动要求受让史路明的债权。第四,本案的债权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应驳回杨晓兰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确认如下:1、杨晓兰原系保定宇鑫投资有限公司员工。2、2016年6月8日,史路明与保定宇鑫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投资合同一份。约定:史路明向该公司投资30000元,月收益率为1.5%,期限自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9月9日。后因史路明急需用钱,经顾某(史路明朋友、杨晓兰同事)介绍,史路明与杨晓兰达成债权转让合意,并于2016年6月17日,杨晓兰通过顾某向史路明支付投资合同转让款25000元,史路明将其本人签字确认的收条及投资合同交由顾某并转交给杨晓兰。该收到条载明:“收到条今收到杨晓兰交来现金贰万伍千元整,顾某伍千元整,共计叁万元整,做为史路明与《保定宇鑫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合同转让款(投资合同叁万元整)。收款人:史路明2016年6月17日”。3、保定宇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杨晓兰将投资款交付史路明后约三日左右,携公司款项潜逃,现该公司已被公安部门查封。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杨晓兰主张,史路明曾保证由保定宇鑫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晓兰重新签订一份投资合同,后多次找到史路明要求重新签订合同,但至今无果。史路明抗辩称,双方从来没有约定变更保定宇鑫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合同,如果变更合同,杨晓兰就无办法再享受月收益率1.5%的利息,只能按新客户、新员工按月收益率1%计算。如果变更合同对利息没有影响,杨晓兰就没有必要向史路明购买债权,受让债权就没有意义,杨晓兰可以把钱直接存到保定宇鑫投资有限公司。而且,双方履行完债权转让合同之后,史路明就通知保定宇鑫投资有限公司,告知保定宇鑫投资有限公司将合同中的款项及收益直接交付给杨晓兰。杨晓兰起诉是因为保定宇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涉嫌犯罪,公司丧失了支付能力才反悔。史路明为证实其抗辩主张申请证人顾某出庭作证。顾某证实:我和杨晓兰都在保定宇鑫投资有限公司上班。我们公司的员工大多数都在公司投了资,挣点利息。2016年6月中旬,杨晓兰说也想投资挣点利息。因在2016年4月份之前公司内部员工投资利息是1.6分,对外是1.5分利息。后来公司对利息进行了调整,都降低到了1分,公司内部员工投资照顾最多1.1分利息。我同学史路明在公司有一份投资合同,正好他急需用钱,想把投资款支出去,因杨晓兰想投资,史路明想撤资,我就介绍杨晓兰受让史路明的合同,当时根本就没谈到重新签订合同,因为重新签订合同就是1.1分利息。并给杨晓兰说史路明的合同投资款是3万元。第二天杨晓兰说她就凑了25000元,我说我给她添上5000元,凑齐了就给了史路明,我把史路明的合同和收条拿回来就交给了杨晓兰。之后三两天,保定宇鑫投资有限公司的老板就带着钱跑了,公司的人就报了警,公安机关开始介入调查。因这个合同是史路明的名字,杨晓兰找我说要找史路明去公安机关做笔录,她就把合同给了我,这份投资合同现在还在我手中。另外,根本不像杨晓兰说的多次找史路明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因为他们双方互相根本就不认识。杨晓兰对上述史路明的抗辩主张及证人顾某的证言中双方没有约定重新签订投资合同的陈述不予认可。综上,对杨晓兰提出双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后,应由杨晓兰与保定宇鑫投资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投资合同来实现债权的主张,结合双方陈述、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不能证实双方在协商和达成转让债权合意时约定了应重新签订合同的内容,并且重新签订投资合同则不能达到杨晓兰受让史路明投资合同多享受利息收益的目的。同时,上述证据可以证实双方达成债权转让合意后,杨晓兰将转让款25000元通过顾某交付给史路明,史路明将投资合同及收款条交由顾某转交杨晓兰并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宜。据此,杨晓兰提出债权转让后应重新签订投资合同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杨晓兰与史路明经顾某介绍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转让合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杨晓兰将转让款25000元交付给史路明,史路明将投资合同及收款条交付杨晓兰并通知债务人后,双方债权转让合同成立且已履行完毕。杨晓兰要求史路明退还投资合同转让款25000元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晓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杨晓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文雪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文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