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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高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5刑初24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金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本人所有的位于宾县糖坊镇新华村吴棚铺屯西侧的通屯路边杨树47棵,蓄积19.55立方米,卖出获利人民币16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本人所有的位于宾县糖坊镇新华村吴棚铺屯西侧的通屯路边杨树47棵,蓄积19.55立方米,卖出获利人民币1600元。高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在宾县糖坊镇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宾县糖坊镇新华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人高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人房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宾县林业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文军代理审判员  张敬宇代理审判员  崔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英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