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马学辉诉周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辉,周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锦州市飞越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733号申请执行人:马学辉,男,1971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建平县国营热水畜牧农场热水村,联系电话15124084028被执行人:周猛,男,汉族,住所地凌海市大业乡迟家村,联系电话15041609993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赵枫被执行人:锦州市飞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松山镇东山村法定代表人:陈国栋本院在执行马学辉与周猛等(2016)辽1321执73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321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321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国执行员 许国辉执行员 马凤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