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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金焕浙与郑鹏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焕浙,郑鹏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民初3670号原告:金焕浙(曾用名:金雪坚),*,***出生,住永嘉县。被告:郑鹏达,*,***出生,*族,住***,现被羁押在永嘉县看守所。原告金焕浙诉被告郑鹏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焕浙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郑鹏达偿还原告金焕浙借款5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晓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原告金焕浙自愿将诉讼请求中的逾期利息起算时间变更为起诉之日即2016年8月12日。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15日,被告郑鹏达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金焕浙借款50万元,并向原告金焕浙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金雪坚现金伍拾万元正(500000.-)。被告郑鹏达在借款人处签名确认。借条未载明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条出具后,被告郑鹏达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鹏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焕浙借款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6年8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郑鹏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晓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