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38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王凤梅与李业良、李满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梅,李业良,李满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878号之一原告王凤梅,女,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李业良,男,汉族,1962年12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满喜,女,汉族,1983年12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系李业良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梅与被告李业良、李满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梅在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李业良、李满喜坐落于闫集镇镇政府前面东西路,路南第一排(刚建好的二层住宅)西2号住宅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凤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业良、李满喜坐落于闫集镇镇政府前面东西路,路南第一排(刚建好的二层住宅)西2号住宅一套。二、查封原告王凤梅担保坐落于梁园区八一路南、凯旋路东天鸿城一层C059、C061号商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翔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