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执7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潘术容申请执行王恒春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术容,王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术容,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双胜乡村民。被执行人:王恒春,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塔山镇村民。本院在执行潘术容与王恒春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恒春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善武审判员 宋 祁审判员 何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