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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7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潘术容申请执行王恒春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术容,王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术容,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双胜乡村民。被执行人:王恒春,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塔山镇村民。本院在执行潘术容与王恒春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恒春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善武审判员  宋 祁审判员  何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