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刑初465号何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4刑初465号公诉机关: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9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湖熟派出所抓获,2016年5月20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日被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0月1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熊剑,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公诉刑诉(2016)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蒋汉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章保、程定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孟能玉担任记录。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熊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与被害人何某俊、何某杰在道县桥头镇鸟瞰自然村路口因行车一事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打斗。何某俊的表弟谭某某接到何某俊的电话后赶到现场劝架未果,被告人何某与谭某某发生争吵并互殴。谭某某的鼻子等处被被告人何某用拳头打伤。后双方被道县桥头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派出所调查。当日19时许何某华(另案处理)闻讯赶到桥头派出所,何某俊的爷爷何某清等人也闻讯赶到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双方为治伤的事再度争吵,何某华把何某俊打倒,何某清去拉何某华,被何某华推到在地,何某华与何某将何某清打伤。经鉴定,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何某清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何某俊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何某杰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何某华(另案处理)与被害人何某清、何某俊达成刑事和解,并实际履行。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何某在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间量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上午,居住在道县县城石厨头居委会的何某俊、何某杰兄弟俩到桥头镇坦口村走亲戚。15时许,他们驾车从坦口村回家,途径桥头镇鸟瞰自然村路口时,何某杰醉酒下车呕吐,被告人何某驾车载人跟在后面,因村道路窄,为行车避让一事,双方发生口角,随后何某等人与何某俊、何某杰发生打斗。何某俊的表弟谭某某接到何某俊的电话后赶到现场劝架未果,被告人何某与谭某某发生争吵并互殴。打斗中,谭某某的鼻子等处被被告人何某用拳头打伤。15时45分,桥头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将打架双方人员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调查。19时许,何某华(另案处理)闻讯赶到桥头派出所,何某俊的爷爷何某清等人也闻讯从县城赶到派出所。在派出所里,何某友(何某俊之父)提出先回县城治疗,但被告人何某要求何某友押二万元医药费才能离开派出所。双方意见不一,再度发生争吵,何某华(另案处理)一拳将何某俊打倒,何某清去拉何某华,被何某华推倒在地,并用拳头打击何某清的胸腹部,被告人何某也用脚踢何某清。经鉴定,谭某某被伤及致:1、左侧鼻骨骨折伴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及鼻中隔骨折;2、双眼睑钝挫伤;3、右颞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何某清被伤及致:左侧第6、7、8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何某俊被伤及致:1、左眼睑顿挫伤,2、左侧眼眶内壁骨折;3、脑震荡;4、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何某杰被伤及致:1、左眼眶钝挫伤;2、右侧鼻骨骨折;3、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5月9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湖熟派出所抓获。2016年4月13日,何某华(另案处理)与被害人何某清、何某俊达成刑事和解,由何某华赔偿何某清、何某俊各项损失140000元,并实际履行;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谭某某、何某清、何某俊、何某杰达成刑事和解,由何某赔偿谭某某、何某清、何某俊、何某杰各项损失85000元,并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何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其打伤谭某某、何某俊等人的事实与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何某清、何某俊、何某杰陈述了自己被打伤的事实与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友、何某清、杨某、杨某平证实2016年2月5日双方发生斗殴的经过。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谭某某、何某清、何某俊、何某杰身体损伤程度等情况。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等有关情况。6、《刑事和解协议书》及领条,证实何某与谭某某、何某清、何某俊、何某杰达成刑事和解并实际履行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谭某某、何某清、何某俊、何某杰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矛盾已经化解的事实,对被告人何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的量刑意见,罪责刑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蒋汉国人民陪审员 何章保人民陪审员 程定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孟能玉附刑法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