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3执恢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义与被执行人牟善军、张美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义,牟善军,张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恢242号申请执行人邹义。被执行人牟善军。被执行人张美富。本院在执行邹义与牟善军、张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西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迟云海代理审判员  徐 立代理审判员  丁孝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景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