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甲。被执行人乔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甲、乔某某(2016)陕0823民初38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甲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被执行人乔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900元,其余缓交),由被执行人李某某甲、乔某某负担2850元,原告负担50元。2016年7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40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予以批准。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441号本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海鹰
审判员 王兴旺
审判员 侯 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彩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