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执14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福英与赵福刚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英,赵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415-2号申请执行人王福英,女,生于1923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赵福刚,男,生于1959年8月27日。王福英与赵福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历城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福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福刚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扣留了被执行人在唐冶街道唐冶南村民委员会应发放的补偿款项81100元,因款项暂未到该村账户,无法提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因其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上述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后,其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其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如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