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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马鹏财与焦守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鹏财,焦守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819号申请人马鹏财。被执行人焦守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10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经法院“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03执8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