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江西品程建业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彭博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品程建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彭博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3380号原告:江西品程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19号楼701室(第7层),组织机构代码:34326078-5。法定代表人:舒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昌市彭博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77号4楼403室,组织机构代码:08710097-8。法定代表人:卢滨,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品程建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彭博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承担115元,退回原告115元。审 判 长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马红娜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春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