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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6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泰州正大饲料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家乡美蔬菜专业合作社、顾松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正大饲料有限公司,泰兴市家乡美蔬菜专业合作社,顾松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6849号原告:泰州正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疏港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霍尔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家乡美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泰兴市曲霞镇通靖路。法定代表人:顾松刚,理事长。被告:顾松刚。原告泰州正大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家乡美蔬菜专业合作社、顾松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泰州正大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正大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计2180元,由原告泰州正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