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明金与陈瑞银、林贤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金,陈瑞银,林贤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林明金,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瑞银,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林贤捷,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林明金与被执行人陈瑞银、林贤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明金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被执行人陈瑞银名下有座落于连江县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0xxxxxxx),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该财产权利,但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毕;被执行人林贤捷金融机构存款,本院已依法裁定予以冻结。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暂时无法执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何 晖执行员 :林善达执行员 : 曾 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凌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